会咬人的恶霸叫什么?
一、“恶霸”的界定: 1.1根据《刑法》第293条,寻衅滋事罪中“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”的行为,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中的“殴打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”,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,实施殴打、伤害他人的身体,从而破坏社会秩序;
1.2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关于“打架”的认定: 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等相关规定,打架是指发生在两人(含两人)以上的相互殴斗,一般造成双方身体受到伤害,但往往在损害后果上达不到轻伤的严重程度;而群架则是指多人互殴。两者都属违法行为。
三、关于“斗殴”的界定 “聚众斗殴罪”是指为了报复他人、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,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,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。“聚众”指聚集三人以上;“斗殴”指互相殴打,使身体受到伤害。 需要说明的是,这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侵权行为,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;如果造成了轻伤以上结果,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同时附带民事诉讼。
四、关于“挑衅”行为的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,因一句玩笑话、一个动作而发生的打架事件时有发生,这些看似偶然发生的事件背后其实不乏主客观相统一的动机,即所谓的“寻衅”意识。 所谓的“寻衅”意识,就是故意寻事生非,有意制造事端,挑衅对方对自己动手。其表现形式一般是,故意挑衅别人,向别人发出警告,让别人先动手打他,然后他再反击。
五、关于“防卫过当”和“正当防卫”的区分 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